P2P平台以咨询费、服务费为名变相收取高利息,法院:不予支持!
- 来源: 扬子晚报网 2018-11-23 14:13:39
夏某向P2P平台借款近5万元,却要为此支付了咨询费、审核费、服务费近1万元。这样高额的费用,到底是中介费用,还是变相利息?南京中院的判决,对此给出了答案。
通讯员 宁法宣 扬子晚报/扬眼记者 万承源
借款要求:支付高额中介费、咨询费、服务费
夏某是三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中一家是P2P平台。2014年10月20日,万某与P2P平台及夏某另两家公司签订《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约定通过前述三公司的中介、咨询等服务向夏某借款49518.4元,并约定借款成功后,万某需向三公司支付中介费、咨询费、管理费,并授权夏某从出借款中直接扣除前述费用。
同日,万某与夏某借款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本金为49518.4元,每月偿还3246.2元,还款期为18个月。
2014年10月22日,夏某在扣除万某应交纳给三家公司的咨询费、审核费、服务费后,将剩余款项39800元汇入万某账户。同日,三家公司分别向万某出具咨询费6472元、审核费571元、服务费2474元的收据;夏某还代万某向一家公司支付信访咨询费200元。
后因万某未能按期偿还借款本息,夏某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剩余本金46767.38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罚息及律师费3345元。
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夏某和万某签订的《借款协议》;万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夏某借款本金46767.38元并赔偿损失。
终审判决:中介费、咨询费、服务费不计入本金
宣判后,夏某不服,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诉。
南京中院二审查明,夏某是三家公司的唯一自然人股东。此外,本市两级法院正在审理的以夏某为原告提起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200余件,案情与本案所涉情况基本相同。
那么夏某以其实际控制的关联公司名义收取高额中介费是否违反有关民间借贷利息的规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网络借贷中介机构实际控制人以自己名义对外借款,以其实际控制的关联企业收取中介费、咨询费、服务费等费用,应举证证明该关联企业实际履行了相应的咨询、服务、信访咨询、审核等合同义务,收取的相关费用系必要、合理费用。
本案中,因夏某未能举证证明,应认定前述关联企业收取的费用系债权人预扣的利息,不应计入借款本金。故夏某仅实际向万某交付借款39800元。万某已经偿还第一期本息合计3246.2元,故万某尚欠夏某本金36951.8元。
综上,南京中院作出终审判决:万某偿还夏某借款本金36951.8元及利息、违约金、罚息;万某赔偿夏某律师费3345元。
【法官说法】 这些情况法院将严格审查
南京中院金融庭法官程俊杰表示,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但对于具体案件中存在以下情况的,人民法院将严格审查,如查明出借人要求借款人签订居间、咨询、服务合同以规避最高利率标准的,依法不予保护:
1、出借人与第三方有无实际控制或其他特殊关系;
2、第三方有无实际履行相应的咨询、服务、审核等义务,该费用是否必要且合理;
3、约定的咨询费、服务费、审核费等其他费用的支付方式,是由借款人向第三方支付还是由出借人直接从本金中代扣,是一次性费用还是与利息同步按时间递延计算;
4、借款人对上述其他费用的抗辩情况。
来源:扬子晚报网 2018-11-22 17:13:08
夏某向P2P平台借款近5万元,却要为此支付了咨询费、审核费、服务费近1万元。这样高额的费用,到底是中介费用,还是变相利息?南京中院的判决,对此给出了答案。
通讯员 宁法宣 扬子晚报/扬眼记者 万承源
借款要求:支付高额中介费、咨询费、服务费
夏某是三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中一家是P2P平台。2014年10月20日,万某与P2P平台及夏某另两家公司签订《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约定通过前述三公司的中介、咨询等服务向夏某借款49518.4元,并约定借款成功后,万某需向三公司支付中介费、咨询费、管理费,并授权夏某从出借款中直接扣除前述费用。
同日,万某与夏某借款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本金为49518.4元,每月偿还3246.2元,还款期为18个月。
2014年10月22日,夏某在扣除万某应交纳给三家公司的咨询费、审核费、服务费后,将剩余款项39800元汇入万某账户。同日,三家公司分别向万某出具咨询费6472元、审核费571元、服务费2474元的收据;夏某还代万某向一家公司支付信访咨询费200元。
后因万某未能按期偿还借款本息,夏某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剩余本金46767.38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罚息及律师费3345元。
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夏某和万某签订的《借款协议》;万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夏某借款本金46767.38元并赔偿损失。
终审判决:中介费、咨询费、服务费不计入本金
宣判后,夏某不服,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诉。
南京中院二审查明,夏某是三家公司的唯一自然人股东。此外,本市两级法院正在审理的以夏某为原告提起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200余件,案情与本案所涉情况基本相同。
那么夏某以其实际控制的关联公司名义收取高额中介费是否违反有关民间借贷利息的规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网络借贷中介机构实际控制人以自己名义对外借款,以其实际控制的关联企业收取中介费、咨询费、服务费等费用,应举证证明该关联企业实际履行了相应的咨询、服务、信访咨询、审核等合同义务,收取的相关费用系必要、合理费用。
本案中,因夏某未能举证证明,应认定前述关联企业收取的费用系债权人预扣的利息,不应计入借款本金。故夏某仅实际向万某交付借款39800元。万某已经偿还第一期本息合计3246.2元,故万某尚欠夏某本金36951.8元。
综上,南京中院作出终审判决:万某偿还夏某借款本金36951.8元及利息、违约金、罚息;万某赔偿夏某律师费3345元。
【法官说法】 这些情况法院将严格审查
南京中院金融庭法官程俊杰表示,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但对于具体案件中存在以下情况的,人民法院将严格审查,如查明出借人要求借款人签订居间、咨询、服务合同以规避最高利率标准的,依法不予保护:
1、出借人与第三方有无实际控制或其他特殊关系;
2、第三方有无实际履行相应的咨询、服务、审核等义务,该费用是否必要且合理;
3、约定的咨询费、服务费、审核费等其他费用的支付方式,是由借款人向第三方支付还是由出借人直接从本金中代扣,是一次性费用还是与利息同步按时间递延计算;
4、借款人对上述其他费用的抗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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