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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观点:公安机关应该如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来源:民主与法制网  2018-06-05 10:48:15

  转眼间,十年过去了,经过公安机关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陈士渠一直期盼的“愿天下无拐”已经逐步变为现实。如今,陈士渠已经卸任公安部刑侦局打拐办主任一职,升职担任公安部刑侦局副局长。

  由于长期身处办案一线,陈士渠接触了大量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对于海淀公安分局成立全国首支独立编制的未成年人案件审查中队的做法,他表示十分肯定。同时,陈士渠作为少年司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对于公安机关应该如何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也有着自己的思考。

  观点一:加大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打击力度 严防钻法律空子

  在接受记者采访过程中,陈士渠反复提到:“我们一定要找出办法,防止坏人钻未成年保护法的空子!”他的担心不无道理。

  近些年来,一些湖南道县籍“两怀妇女”外流盗窃案件不时见诸报端。此类作案一般由两到四人组成,作案手法多为“两怀妇女”携儿童至商场假装购物,由妇女打掩护,教唆儿童进入柜台处偷盗手机、钱包、营业款等。在这类案件中,由于犯罪嫌疑人大多是怀孕或怀抱婴儿的“两怀妇女”,反侦查意识较强、盗窃总价值难以证实、追缴赃物难等因素,司法处理大多较轻。行为人隔一段时间又继续实施盗窃行为。一些有盗窃前科的孕妇不仅利用怀孕反复作案,并且作案范围广,涉案金额越来越大。据当地群众介绍,这种现象存在已久并逐步形成了产业链。据道县官方统计,2010年至2016年4月,该县的“外流盗窃案”每年大约有四五百起,涉案人多是孕妇和儿童。有的家长把孩子租出去赚钱,甚至还有的家长携带自己的子女外出盗窃,把孩子当成敛财工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未检科检察官高冰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介绍说:“盗窃团伙利用低龄儿童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是近年来新出现的犯罪类型,这一新类型案件的出现,主要由两个因素引起:一是犯罪团伙利用社会对儿童保护的观念与制度,企图以此逃避打击;二是由于法律具有一定的滞后性,犯罪团伙在不断开发新的作案手段,而法治体系尚待完善,如利用儿童、‘两怀妇女’(即怀孕或怀抱婴儿的妇女)身份作案,从而逃避打击等。”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涉案的孕妇盗窃团伙利用这点,携带儿童作案以逃避法律制裁。“对于这类人,以前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很被动,总是抓了放,放了又抓。他们正是钻了法律的空子,逃避处罚。”陈士渠说道。

  陈士渠认为,当前,公安机关应当对这类违法犯罪案件密切关注,严厉打击,对于教唆未成年人从事违法行为的父母,应当剥夺其监护权。同时,公检法司部门应当联合起来,共同研究该如何应对钻法律空子的犯罪行为。

  观点二:依法整治校园欺凌 震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

  近年来,网络上曝光的未成年人欺凌事件层出不穷,包括身体欺凌、言语欺凌、社交欺凌、网络欺凌等多种形式,甚至还出现了不少恶性暴力事件。本该天真纯洁的未成年人轮流扇对方耳光、用脚踹、扒衣服,并用手机拍摄视频上传微信群……这些不堪入目的场景不断冲击着人们的认知。

  2018年5月22日,浙江省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2017年以来浙江未成年人案件办理情况。浙江省检察院公布的数据显示,在校学生犯罪依然常发多发。截至2018年3月,浙江省检察机关共受理未成年在校生犯罪案件128人,其中侵害人身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两类犯罪,合计107人,占83.59%。在校学生暴力犯罪多发,涉嫌故意伤害、抢劫、强奸、聚众斗殴等暴力犯罪82人,占64.06%。

  “大家看到的都是被传上网的恶性校园欺凌事件,实际上,还有很多没有被曝光出来的。刑法将不满14周岁列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后者只对故意杀人、强奸、抢劫、放火等罪行负刑事责任。因此有的在校未成年人知道法律拿他们没办法,公然提出犯罪要趁早。”陈士渠说,“最近几年曾引发网络热议的校园欺凌事件,多以治安处罚结案,其中更有相当一部分,仅为教育机构处置,这也是校园欺凌事件遏制不了的根本原因。”

  因此,陈士渠认为,校园欺凌的危害严重,影响学生的身心健康,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不能纵容,更不能法外开恩,消除校园暴力,需要加强惩戒,对其他未成年人起到充分震慑的作用。

  观点三:严格落实反家暴法 重视未成年被害人的司法保护

  2016年高考结束后,四川18岁的少年小斯自杀了,他在QQ空间写下2800余字的遗书,“控诉”父母对自己的苛责,说感觉不到家人的爱:“有点什么事情就打,考98分都被骂,吃饭打嗝一巴掌打过来,夹菜姿势不对也一巴掌打过来,自己小时候生活不好非要对我要求严格。当然也可以说这是什么对我的爱啊,但抱歉,我情商低,感觉不到父母的爱……”媒体曝光的诸多类似案例给经常对孩子进行棍棒教育的家长带来了警醒。

  “尽管出台了反家暴法,但相当一部分人仍然错误地认为打孩子是家务事。”陈士渠说,“不仅是关起门来打孩子,近年来的南京饿死女童案、广州母亲虐待亲生女儿致死案等多起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扎堆儿’出现,直指监护人失职问题。对于未成年被害人的司法保护,我们应当重视起来。”

  2014年,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发布的《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案件调查与研究报告》对2008年至2013年6月期间媒体报道的697例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后发现,造成严重后果的家庭暴力案件才会受到关注,一般的家庭暴力事件是不受重视的。而这些家庭暴力案件,施暴者绝大部分为父母。

  报告还分析,施暴方受到刑拘、逮捕、提起公诉和受到刑事处罚的案件444件,占63.70%;被治安处罚的案件27件,占3.87%;被公安机关批评教育的17件,占2.44%。有200多例案件无处理结果或者处理结果不详。

  2016年3月1日,国内首部专门针对家庭暴力行为细化规定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开始实施,公安机关处置家庭暴力警情有了利器,该法既为公安机关处置家庭暴力警情提供了法律支撑,也明确规定了责任,对保护未成年被害人来说也是一大福音。陈士渠说:“法律的出台关键在于落实,公安机关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要重视起来,要坚持积极干预的立场,对家庭暴力犯罪案件不得置之不理。”

  陈士渠表示,家庭暴力犯罪具有案发周期较长、证据难以保存、被害人处于相对弱势、举证能力有限、相关事实认定困难的特点。公安机关在办理家庭暴力案件的时候,要充分全面地收集、固定证据。除了收集现场物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外,还应当注意及时向村委会、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妇联、共青团、残联、医院、学校、幼儿园等单位、组织的工作人员以及被害人的亲属、邻居等收集涉及家庭暴力的处理记录、病历、照片、视频等证据。一句话就是要充分全面地收集证据来确认违法犯罪的事实。

  观点四:社会各界共同参与 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近年来,我国为治理未成年人犯罪采取了诸多强有力措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取得了一定效果。但同时应看到,一方面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辨别能力弱,在接触网络和社会之时,大量不良信息逐渐侵蚀他们的心理,有些人因此走上歧途。许多未成年人对诸多法律法规只知皮毛,不清楚违法犯罪的后果。另一方面,未成年人一旦违法犯罪,造成的不良影响难以估量,事后补救虽让“失足”未成年人迷途知返,但却未从源头上阻止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此外,对已经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惩戒效果也值得推敲。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常务理事、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姚建龙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按照我国刑法,14周岁以下青少年实施任何刑法禁止行为,均不负刑事责任,而家庭管教和收容教养往往收效甚微。而对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目前存在的问题,有人看到了“被执行得很差”,特别是有关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方面,法律效力较低。如对于监护人不积极履行监护职责,该法只象征性地规定对其进行训诫,而没有规定如何进行处罚。再如,该法规定,送不良少年去工读学校应当由其父母、监护人或者学校提出申请,但在现实中,很少有父母主动申请将自己有不良行为的孩子送到工读学校,这样就错失了对不良少年的管教机会。

  对此,陈士渠也有着同样的思考。“公安机关在处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时,有很多案子按法律规定无法立案,这些案子该怎么办?该如何对这些涉罪未成年人进行有效教育?”在陈士渠看来,家庭、学校、司法机关应当联合起来,以预防为主,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危害宣传到位、治理到位。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宋英辉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社会必须进一步重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当前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仍面临一些问题:一个是在立法和法律适用方面,涉及未成年人的规定分散在各个部门法当中,导致刚性不足。另一方面,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职能缺乏统一的协调、帮教机构。宋英辉建议尽快建立独立的少年司法评价体系,设立明确或专门的综合性未成年人保护机构,总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各个部门、机构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工作,有效整合各方资源。

  对此,陈士渠也表示,涉及未成年人的法律应该更加完善,这需要公检法司和人大等各部门的协作。法律体系越完备,执法机关行动越有依据,未成年人的权益就会得到更有力的保护。

  与此同时,学校、家庭、社会也要发挥各自的作用,学校要将法制教育融入日常教学中,帮助广大学生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家长要以身作则为孩子树榜样,及时教育纠正孩子的不良行为和习惯;派出所、社区、村委会等基层组织要加强配合,形成社会防控体系,对校园及未成年人聚集的场所进行整治管控,消除污染源,净化社会环境。各方共同发力,从源头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

  我国公安机关在少年司法活动中,不仅受理刑事犯罪案件,也受理治安违法案件,所管辖的案件种类多,数量大,涉及范围宽,是受理少年违法犯罪案件最多的司法部门,因而也就决定了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不仅有司法保护职能,也有社会保护职能。时代在不断进步,公安机关在处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时也在不断变化思路。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公安机关一直在路上。

  责任编辑: 尤晓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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